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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政策

发布日期:2022-12-06    点击: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是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迫切需要,是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更高质量创业就业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对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作出重要部署,国务院对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提出明确要求。近年来,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不断加强,取得了积极进展,对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动毕业生创业就业、服务国家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和高校重视不够,创新创业教育理念滞后,与专业教育结合不紧,与实践脱节;教师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意识和能力欠缺,教学方式方法单一,针对性实效性不强;实践平台短缺,指导帮扶不到位,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亟待健全。为了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推进素质教育为主题,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为重点,以完善条件和政策保障为支撑,促进高等教育与科技、经济、社会紧密结合,加快培养规模宏大、富有创新精神、勇于投身实践的创新创业人才队伍,不断提高高等教育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贡献度,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的人才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提高培养质量。把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突破口,树立先进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面向全体、分类施教、结合专业、强化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升人力资本素质,努力造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

坚持问题导向,补齐培养短板。把解决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着力点,融入人才培养体系,丰富课程、创新教法、强化师资、改进帮扶,推进教学、科研、实践紧密结合,突破人才培养薄弱环节,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坚持协同推进,汇聚培养合力。把完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制机制作为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支撑点,集聚创新创业教育要素与资源,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开放合作、全员参与,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创新创业教育和学生创新创业的良好生态环境。

(三)总体目标。

2015年起全面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2017年取得重要进展,形成科学先进、广泛认同、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普及创新创业教育,实现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预期目标。到2020年建立健全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融为一体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人才培养质量显著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明显增强,投身创业实践的学生显著增加。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完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

制订实施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修订实施高职高专专业教学标准和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明确本科、高职高专、研究生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使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成为评价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相关部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要制修订专业人才评价标准,细化创新创业素质能力要求。不同层次、类型、区域高校要结合办学定位、服务面向和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制订专业教学质量标准,修订人才培养方案。

(二)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年度报告制度,完善学科专业预警、退出管理办法,探索建立需求导向的学科专业结构和创业就业导向的人才培养类型结构调整新机制,促进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创业就业需求紧密对接。深入实施系列“卓越计划”、科教结合协同育人行动计划等,多形式举办创新创业教育实验班,探索建立校校、校企、校地、校所以及国际合作的协同育人新机制,积极吸引社会资源和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投入创新创业人才培养。高校要打通一级学科或专业类下相近学科专业的基础课程,开设跨学科专业的交叉课程,探索建立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交叉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新机制,促进人才培养由学科专业单一型向多学科融合型转变。

(三)健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各高校要根据人才培养定位和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调整专业课程设置,挖掘和充实各类专业课程的创新创业教育资源,在传授专业知识过程中加强创新创业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开发开设研究方法、学科前沿、创业基础、就业创业指导等方面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纳入学分管理,建设依次递进、有机衔接、科学合理的创新创业教育专门课程群。各地区、各高校要加快创新创业教育优质课程信息化建设,推出一批资源共享的慕课、视频公开课等在线开放课程。建立在线开放课程学习认证和学分认定制度。组织学科带头人、行业企业优秀人才,联合编写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的创新创业教育重点教材。

(四)改革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

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扩大小班化教学覆盖面,推动教师把国际前沿学术发展、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批判性和创造性思维,激发创新创业灵感。运用大数据技术,掌握不同学生学习需求和规律,为学生自主学习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教育资源。改革考试考核内容和方式,注重考查学生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探索非标准答案考试,破除“高分低能”积弊。

(五)强化创新创业实践。

各高校要加强专业实验室、虚拟仿真实验室、创业实验室和训练中心建设,促进实验教学平台共享。各地区、各高校科技创新资源原则上向全体在校学生开放,开放情况纳入各类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科技园评估标准。鼓励各地区、各高校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建设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作为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建好一批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和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完善国家、地方、高校三级创新创业实训教学体系,深入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扩大覆盖面,促进项目落地转化。举办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办好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支持举办各类科技创新、创意设计、创业计划等专题竞赛。支持高校学生成立创新创业协会、创业俱乐部等社团,举办创新创业讲座论坛,开展创新创业实践。

(六)改革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

各高校要设置合理的创新创业学分,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探索将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将学生参与课题研究、项目实验等活动认定为课堂学习。为有意愿有潜质的学生制定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计划,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和成绩单,客观记录并量化评价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情况。优先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并在现有相关评优评先项目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表彰优秀创新创业的学生。

(七)加强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建设。

各地区、各高校要明确全体教师创新创业教育责任,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绩效考核标准,加强创新创业教育的考核评价。配齐配强创新创业教育与创业就业指导专职教师队伍,并建立定期考核、淘汰制度。聘请知名科学家、创业成功者、企业家、风险投资人等各行各业优秀人才,担任专业课、创新创业课授课或指导教师,并制定兼职教师管理规范,形成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将提高高校教师创新创业教育的意识和能力作为岗前培训、课程轮训、骨干研修的重要内容,建立相关专业教师、创新创业教育专职教师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制度。加快完善高校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分配机制,支持教师以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自主创业等形式将科技成果产业化,并鼓励带领学生创新创业。

(八)改进学生创业指导服务。

各地区、各高校要建立健全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做到“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对自主创业学生实行持续帮扶、全程指导、一站式服务。健全持续化信息服务制度,完善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功能,建立地方、高校两级信息服务平台,为学生实时提供国家政策、市场动向等信息,并做好创业项目对接、知识产权交易等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高校学生创业培训政策,研发适合学生特点的创业培训课程,建设网络培训平台。鼓励高校自主编制专项培训计划,或与有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群团组织、企业联合开发创业培训项目。各地区和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要针对区域需求、行业发展,发布创业项目指南,引导高校学生识别创业机会、捕捉创业商机。

(九)完善创新创业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体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整合发展财政和社会资金,支持高校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各高校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多渠道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资助学生创新创业项目。部委属高校应按规定使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积极支持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创新科研工作。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对创新创业教育作出贡献的单位。鼓励社会组织、公益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立大学生创业风险基金,以多种形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深入实施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和服务措施,重点支持大学生到新兴产业创业。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有利于互联网创业的扶持政策。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体制机制。

各地区、各高校要把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要任务摆在突出位置,加强指导管理与监督评价,统筹推进本地本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各地区要成立创新创业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开展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各高校要落实创新创业教育主体责任,把创新创业教育纳入改革发展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教务部门牵头,学生工作、团委等部门齐抓共管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机制。

(二)细化实施方案。

各地区、各高校要结合实际制定深化本地本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教育部属高校需将实施方案报教育部备案,其他高校需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督导落实。

教育部门要把创新创业教育质量作为衡量办学水平、考核领导班子的重要指标,纳入高校教育教学评估指标体系和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引入第三方评估。把创新创业教育相关情况列入本科、高职高专、研究生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和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重点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以及各高校要大力宣传加强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必要性、紧迫性、重要性,使创新创业成为管理者办学、教师教学、学生求学的理性认知与行动自觉。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高校的好经验好做法,选树学生创新创业成功典型,丰富宣传形式,培育创客文化,努力营造敢为人先、敢冒风险、宽容失败的氛围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5月4日

 

 

2. 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全球分享经济快速增长,基于互联网等方式的创业创新蓬勃兴起,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以下统称四众)等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快速发展,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线上线下加快融合,对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治理方式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动力强劲,潜力巨大。同时,在四众发展过程中也面临行业准入、信用环境、监管机制等方面的问题。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推动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关部署,现就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推进四众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握发展机遇,汇聚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

四众有效拓展了创业创新与市场资源、社会需求的对接通道,搭建了多方参与的高效协同机制,丰富了创业创新组织形态,优化了劳动、信息、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资源的配置方式,为社会大众广泛平等参与创业创新、共同分享改革红利和发展成果提供了更多元的途径和更广阔的空间。

众创,汇众智搞创新,通过创业创新服务平台聚集全社会各类创新资源,大幅降低创业创新成本,使每一个具有科学思维和创新能力的人都可参与创新,形成大众创造、释放众智的新局面。

众包,汇众力增就业,借助互联网等手段,将传统由特定企业和机构完成的任务向自愿参与的所有企业和个人进行分工,最大限度利用大众力量,以更高的效率、更低的成本满足生产及生活服务需求,促进生产方式变革,开拓集智创新、便捷创业、灵活就业的新途径。

众扶,汇众能助创业,通过政府和公益机构支持、企业帮扶援助、个人互助互扶等多种方式,共助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成长,构建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生态。

众筹,汇众资促发展,通过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募集资金,更灵活高效满足产品开发、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的融资需求,有效增加传统金融体系服务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新功能,拓展创业创新投融资新渠道。

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四众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有利于激发蕴藏在人民群众之中的无穷智慧和创造力,将我国的人力资源优势迅速转化为人力资本优势,促进科技创新,拓展就业空间,汇聚发展新动能;有利于加快网络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充分利用国内国际创新资源,提高生产效率,助推“中国制造2025”,加快转型升级,壮大分享经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促进政府加快完善与新经济形态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创新管理方式,提升服务能力,释放改革红利;有利于实现机会公平、权利公平、人人参与又人人受益的包容性增长,探索一条中国特色的众人创富、劳动致富之路。

二、创新发展理念,着力打造创业创新新格局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深化改革,顺应“互联网+”时代大融合、大变革趋势,充分发挥我国互联网应用创新的综合优势,充分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的创业创新活力,推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传统与新兴相结合、引导与规范相结合,按照“坚持市场主导、包容创业创新、公平有序发展、优化治理方式、深化开放合作”的基本原则,营造四众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动各类要素资源集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加快四众广泛应用,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新引擎,壮大新经济。

——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和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尊重市场选择,积极发展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激发大众智慧、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创造经济增长新动力的新模式、新业态。

——包容创业创新。以更包容的态度、更积极的政策营造四众发展的宽松环境,激发人民群众的创业创新热情,鼓励各类主体充分利用互联网带来的新机遇,积极探索四众的新平台、新形式、新应用,开拓创业创新发展新空间。

——公平有序发展。坚持公平进入、公平竞争、公平监管,破除限制新模式新业态发展的不合理约束和制度瓶颈,营造传统与新兴、线上与线下主体之间公平发展的良好环境,维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引导各方规范有序发展。

——优化治理方式。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提升公共服务,加强协同,创新手段,发挥四众平台企业内部治理和第三方治理作用,健全政府、行业、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推动四众持续健康发展。

——深化开放合作。“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充分利用四众平台,优化配置国际创新资源,借鉴国际管理经验,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鼓励采用四众模式搭建对外开放新平台,面向国际市场拓展服务领域,深化创业创新国际合作。

三、全面推进众创,释放创业创新能量

(一)大力发展专业空间众创。鼓励各类科技园、孵化器、创业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加快与互联网融合创新,打造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载体。鼓励各类线上虚拟众创空间发展,为创业创新者提供跨行业、跨学科、跨地域的线上交流和资源链接服务。鼓励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众创空间发展,推动基于“互联网+”的创业创新活动加速发展。

(二)鼓励推进网络平台众创。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行业领军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向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鼓励各类电子商务平台为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提供支撑,降低创业门槛,加强创业创新资源共享与合作,促进创新成果及时转化,构建开放式创业创新体系。

(三)培育壮大企业内部众创。通过企业内部资源平台化,积极培育内部创客文化,激发员工创造力;鼓励大中型企业通过投资员工创业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开发创新产品,提升市场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建立健全股权激励机制,突破成长中的管理瓶颈,形成持续的创新动力。

四、积极推广众包,激发创业创新活力

(四)广泛应用研发创意众包。鼓励企业与研发机构等通过网络平台将部分设计、研发任务分发和交付,促进成本降低和提质增效,推动产品技术的跨学科融合创新。鼓励企业通过网络社区等形式广泛征集用户创意,促进产品规划与市场需求无缝对接,实现万众创新与企业发展相互促动。鼓励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服务外包重点联系企业积极应用众包模式。

(五)大力实施制造运维众包。支持有能力的大中型制造企业通过互联网众包平台聚集跨区域标准化产能,满足大规模标准化产品订单的制造需求。结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鼓励采用众包模式促进生产方式变革。鼓励中小制造企业通过众包模式构筑产品服务运维体系,提升用户体验,降低运维成本。

(六)加快推广知识内容众包。支持百科、视频等开放式平台积极通过众包实现知识内容的创造、更新和汇集,引导有能力、有条件的个人和企业积极参与,形成大众智慧集聚共享新模式。

(七)鼓励发展生活服务众包。推动交通出行、无车承运物流、快件投递、旅游、医疗、教育等领域生活服务众包,利用互联网技术高效对接供需信息,优化传统生活服务行业的组织运营模式。推动整合利用分散闲置社会资源的分享经济新型服务模式,打造人民群众广泛参与、互助互利的服务生态圈。发展以社区生活服务业为核心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拓展服务性网络消费领域。

五、立体实施众扶,集聚创业创新合力

(八)积极推动社会公共众扶。加快公共科技资源和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各类公益事业机构、创新平台和基地的服务能力,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向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开放科研设施,降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成本。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行业组织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支持。

(九)鼓励倡导企业分享众扶。鼓励大中型企业通过生产协作、开放平台、共享资源、开放标准等方式,带动上下游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合规发起或参与设立公益性创业基金,开展创业培训和指导,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鼓励技术领先企业向标准化组织、产业联盟等贡献基础性专利或技术资源,推动产业链协同创新。

(十)大力支持公众互助众扶。支持开源社区、开发者社群、资源共享平台、捐赠平台、创业沙龙等各类互助平台发展。鼓励成功企业家以天使投资、慈善、指导帮扶等方式支持创业者创业。鼓励通过网络平台、线下社区、公益组织等途径扶助大众创业就业,促进互助互扶,营造深入人心、氛围浓厚的众扶文化。

六、稳健发展众筹,拓展创业创新融资

(十一)积极开展实物众筹。鼓励消费电子、智能家居、健康设备、特色农产品等创新产品开展实物众筹,支持艺术、出版、影视等创意项目在加强内容管理的同时,依法开展实物众筹。积极发挥实物众筹的资金筹集、创意展示、价值发现、市场接受度检验等功能,帮助将创新创意付诸实践,提供快速、便捷、普惠化服务。

(十二)稳步推进股权众筹。充分发挥股权众筹作为传统股权融资方式有益补充的作用,增强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者的能力。稳步推进股权众筹融资试点,鼓励小微企业和创业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方式募集早期股本。对投资者实行分类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

(十三)规范发展网络借贷。鼓励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网络借贷平台,为投融资双方提供借贷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服务。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优势构建风险控制体系,缓解信息不对称,防范风险。

七、推进放管结合,营造宽松发展空间

(十四)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积极探索交通出行、无车承运物流、快递、金融、医疗、教育等领域的准入制度创新,通过分类管理、试点示范等方式,依法为众包、众筹等新模式新业态的发展营造政策环境。针对众包资产轻、平台化、受众广、跨地域等特点,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降低行业准入门槛。(交通运输部、邮政局、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卫生计生委、教育部等负责)

(十五)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适应新业态发展要求,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明确四众平台企业在质量管理、信息内容管理、知识产权、申报纳税、社会保障、网络安全等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知识产权局、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负责)因业施策,加快研究制定重点领域促进四众发展的相关意见。(交通运输部、邮政局、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卫生计生委、教育部等负责)

(十六)创新行业监管方式。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地区协同监管。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的作用,利用大数据、随机抽查、信用评价等手段加强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十七)优化提升公共服务。加快商事制度改革,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简化和完善注销流程,开展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为企业发展提供便利。加强行业监管、企业登记等相关部门与四众平台企业的信息互联共享,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加快推行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推动电子签名国际互认,为四众发展提供支撑。进一步清理和取消职业资格许可认定,研究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加强对新设职业资格的管理。(工商总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十八)促进开放合作发展。有序引导外资参与四众发展,培育一批国际化四众平台企业。鼓励四众平台企业利用全球创新资源,面向国际市场拓展服务。加强国际合作,鼓励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承接国际业务。(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八、完善市场环境,夯实健康发展基础

(十九)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四众平台企业建立实名认证制度和信用评价机制,健全相关主体信用记录,鼓励发展第三方信用评价服务。建立四众平台企业的信用评价机制,公开评价结果,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建立完善信用标准化体系,制定四众发展信用环境相关的关键信用标准,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处理、评价、应用、交换、共享和服务。依法合理利用网络交易行为等在互联网上积累的信用数据,对现有征信体系和评测体系进行补充和完善。推进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与四众平台企业信用体系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牵头负责)

(二十)深化信用信息应用。鼓励发展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信用服务业。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对违法失信者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负责)

(二十一)完善知识产权环境。加大网络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促进在线创意、研发成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制定四众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运用技术手段加强在线创意、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执法,切实维护创业创新者权益。加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的宣传和培训,增强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和管理能力。(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

九、强化内部治理,塑造自律发展机制

(二十二)提升平台治理能力。鼓励四众平台企业结合自身商业模式,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和管理规范,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信息内容管理能力和网络安全水平。引导四众平台企业履行管理责任,建立用户权益保障机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等负责)

(二十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强化行业自律,规范四众从业机构市场行为,保护行业合法权益。推动行业组织制定各类产品和服务标准,促进企业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完善行业纠纷协调和解决机制,鼓励第三方以及用户参与平台治理。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二十四)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四众平台企业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及时发现和有效应对各类网络安全事件,确保网络平台安全稳定运行。妥善保管各类用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买卖、泄露用户信息,保障信息安全。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十、优化政策扶持,构建持续发展环境

(二十五)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创新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众创、众包等方式开展相关科技活动。充分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政策性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源支持四众加快发展。降低对实体营业场所、固定资产投入等硬性指标要求,将对线下实体众创空间的财政扶持政策惠及网络众创空间。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大力推进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创业基地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为采用四众模式的小微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负责)

(二十六)实行适用税收政策。加快推广使用电子发票,支持四众平台企业和采用众包模式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经营者按规定开具电子发票,并允许将电子发票作为报销凭证。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负责)

(二十七)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支持四众平台企业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创业板、新三板等上市挂牌。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基于四众特点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加强政府引导和银担合作,综合运用资本投入、代偿补偿等方式,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引导和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四众平台企业提供快捷、低成本的融资服务。(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知识产权局、质检总局等负责)

(二十八)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全面落实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鼓励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等改革部署,激励更多科研人员投身创业创新。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力度,为更多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提供支撑。(科技部牵头负责)

(二十九)繁荣创业创新文化。设立“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加强政策宣传,展示创业成果,促进投资对接和互动交流,为创业创新提供展示平台。继续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活动。引导各类媒体加大对四众的宣传力度,普及四众知识,发掘典型案例,推广成功经验,培育尊重知识、崇尚创造、追求卓越的创新文化。(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宣传部、中国科协等负责)

(三十)鼓励地方探索先行。充分尊重和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支持各地探索适应新模式新业态发展特点的管理模式,及时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支持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等加大改革力度,强化对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扶持,充分发挥四众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相关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等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大对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创业创新活动的引导和支持力度,加强统筹协调,探索制度创新,完善政府服务,科学组织实施,鼓励先行先试,不断开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

国务院

2015年9月23日

 

3.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2015〕36号)和《黑龙江省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若干意见》(黑政发〔2015〕16号)要求,顺应当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形势,全面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进一步加大对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力度,激发全省大学生创新创业热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作为高等学校的培养目标。坚持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主动适应和引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培养机制改革,统筹发挥好政府引导和市场导向作用,以服务国家特别是黑龙江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生的全面发展为宗旨,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为目标,以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为主线,以构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为载体,以培育创新文化氛围为支撑,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推进素质教育,完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快培养规模宏大、富有创新精神、勇于投身实践的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为打造龙江经济增长新引擎提供有效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目标导向。结合人才培养目标,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推进教学、科研、实践紧密结合,着力打通目标实现的通道,破除学生创新创业的障碍,解决单项突进合成推进的制约。

遵循客观规律。根据大学生心理特点和高等教育特殊性,探索创新创业教育规律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规律,注重发挥日常教学培养作用,坚持育人为本,为大学生创新创业创造良好条件和宽松环境;把握好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社会力量为主构建市场化的创新创业实践平台,促进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和人才培养、社会需求有效对接。

实施全面促创。实施高校全程、全员、全面参与的创新创业教育,注重教学促创、科研促创、服务促创相辅相成,全面育人。把创新创业教育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发挥好教学主渠道作用,同时拓展创新创业训练范围,大力开展第二课堂活动,显隐结合,交融渗透。坚持实践养成,深化实践育人,注重亲身体验,突出学生主体地位,将创新创业教育有效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坚持培养模式与服务模式同步创新。

强化开放共享。坚持开放办学,有效利用社会力量,实施校企合作,整合创新创业教育要素与资源,在实战中培养创新创业人才。促进创新创业资源开放共享,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开源技术,建设“互联网+”教育模式,构建开放创新创业平台,让更多学生参与创新创业实践。

加强制度建设。健全相关制度,完善创新创业政策体系,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搭建“一站式”创新创业服务平台,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壮大创新创业群体。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创新创业市场环境,保障创新创业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发展目标

2015年起全面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到2020年,全省创新创业教育体系更加健全,人才培养质量显著提升,普遍设立有效满足创新创业需求、具有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新型实训实践基地和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大学生创新创业群体高度活跃,毕业生创业人数明显增加;政策和服务体系更加完善,高校创新创业文化氛围更加浓厚;充分激发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促进学生创业就业和全面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创新创业教育功能定位。把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推进高教强省建设、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列入高教强省二期规划和高教综合改革方案中。创新创业教育要以提升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增强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为核心,形成科学先进、广泛认同、具有黑龙江特色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全面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着力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体系,着力实现通识教育、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一体化,把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改革毕业论文的撰写模式,强化论文的创新性和实践内容,把撰写社会调查、可行性报告、商业计划书等作为论文选项。通过课堂教学、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第二课堂、社会实践等一系列活动,使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将创新创业教育列为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专项,集中打造一批高水平的创业教育教学科研团队,提高创新创业教育科研水平,引领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发展。(高教处、学位办)

(二)突出教学人才培养主渠道作用。发挥教学在创新创业精神、能力培养的基础和主渠道作用,将创新创业教育质量纳入教学评估范围,引导高校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各高校要在教学过程中,紧扣人才培养目标,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探索建立需求导向的学科专业结构和创业就业导向的人才培养类型结构调整新机制,促进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创业就业需求紧密结合,大力推进应用型本科建设。深入实施系列“卓越人才培养计划”,探索建立校校、校企、校地、校所以及国际合作、科教结合的协同育人新机制。以“大类招生”为牵引,打通一级学科或专业类下相近学科专业的基础课程,开设跨学科专业的交叉课程,促进人才培养由学科专业单一型向多学科融合型转变。(高教处、学位办、发展规划处)

(三)改革教育方法和考核方式。进一步改革教育方法,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批判性和创造性思维,激发创新创业灵感。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积极实行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项目式教学模式,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了解掌握不同学生的个性化学习需求和规律,让学生感知、理解知识的产生和发展进程,重视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团队合作和社会活动能力。加快开发微课堂建设,改革以教师为中心、以课堂为中心的传统教学模式,突出学生主体地位,面向社会大课堂,把教学延伸到车间、商铺、田野。加快教学信息化建设,利用慕课、视频公开课等手段推出一批创新创业教育优质在线开放课程,实现资源共享。改革考试考核内容和方式,注重学习过程,探索非标准答案考试,注重对学生发明创造、实习实训、实践经历、动手能力的考察,破除“重理论轻实践”的积弊。(高教处、学位办)

(四)加强课程体系建设。结合国家和我省鼓励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建立与专业教育、通识教育紧密结合的多层次、立体化、菜单式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普遍开设《创业基础》必修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引导高校注重创业规律,推进协同育人,分类指导,围绕启发意愿、提升能力和创造条件3个关键环节,进一步明确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面向全体学生开展通识教育,针对有创新创业意愿学生开展实训教育,针对创业学生提供孵化环境和扶持保障。设立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研室,系统地研究整个创业教育的全过程。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教材建设,结合黑龙江实际和专业类别特点,组织专家学者,编写出本土化的能够反映创新创业教育教学实践最新经验、具有较强针对性、可读性和实用性的教材。(高教处、学位办)

(五)优化师资队伍结构。鼓励高校按照专任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根据学生人数及实际教学科研需要,建设创新创业教育与创业就业指导教师队伍,配齐配强专职教师,并在职称评聘、待遇等方面给予倾斜。聘请知名科学家、创业成功者、企业家、风险投资人等各行各业优秀人才,担任专业课、创新创业课授课或指导教师,制定兼职教师标准,建立创新创业兼职导师库,争取2015年底前全省入库人数达到1000人,最终规模达到3000人,实现各校导师资源共享。建立健全省、校二级师资培训体系,每年至少组织两轮次覆盖全省的课程轮训,将创新创业教育的意识和能力作为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建立相关专业教师、创新创业专职教师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制度。加快完善高校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分配机制,支持教师将基于创新的科技成果转化为创业项目,并鼓励带领学生创新创业。(人事处、师资处、科技处、高教处)

(六)加强创新创业实践和培训。完善创新创业实训教学体系,深入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充分发挥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实践的引领作用,加强市场分析判断能力和把握市场需求导向的训练,提升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省教育厅在以往每年支持 400项基础上扩展到 1000项以上,各高校也要扩大覆盖面,同时积极促进项目落地转化,争取每年转化20项。 举办或支持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类大赛,在现有100个赛项基础上再举办100个赛项,为大学生将奇思妙想转化为现实产品提供舞台、搭建平台,通过大赛推动成果转化、产教结合、自主学习、教学相长,实现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将每年9月第3周设为“高校创客周”,大力开展创新创业第二课堂活动,支持高校学生成立创新创业协会、创业俱乐部、创新创业沙龙、创客空间,举办创新创业讲座论坛,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培养学生的创业兴趣。以高校为主体,整合社会、企业创业培训资源,配备专业和企业兼职师资,为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大学生免费提供专业培训。(高教处、学位办、学生处)

(七)加快构建创业实践平台体系。各高校要充分整合校内教育资源,普遍设立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习示范基地,发挥合理的空间组织化示范作用,为大学生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所、资金支持、专业技术指导和企业孵化服务。高校所有教研资源原则上向全体在校学生开放,开放情况纳入相关评估指标体系和标准。鼓励各高校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建设好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和职业院校实训基地,作为创业教育实践平台。三年内建设省级大学生创业基地1000个。鼓励社会力量搭建在校大学生创业实践平台,积极协调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业园、企业等开展大学生创业项目对接。积极发展众创空间。充分发挥互联网开放创新优势,鼓励大学生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把握市场需求导向,加强创新资源共享与合作,促进前沿技术和创新成果及时转化, 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支持创新工场、创客空间、社会实验室、智慧小企业创业基地等新型众创空间发展,通过市场化方式构建一批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众创空间。(高教处、学生处、科技处)

(八)推动学分和学籍管理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全面学分制等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各高校要设置不低于4学分的创新创业学分,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将学生参与课题研究、项目实验等活动认定为课堂学习,将学生进行创业实践活动充抵为专业实习学时,将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优先支持参与创业的大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除研究生外,学生经高校评估后最多可保留学籍八年休学创业。(高教处、学位办、学生处)

(九)完善资金支持和服务保障体系。加强各类相关资金统筹整合,积极争取财政和社会支持,在高教强省专项中安排大学生创新创业引导性资金,重点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等项目。高校要从教学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创新创业教育专项,全省高校每年安排资金总额不低于2亿元。各高校要从创新创业教育专项中拿出一定比例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用于鼓励取得初创成果的大学生或创业团队。对具有转化前景的创业项目,高校要积极联系社会资金、天使基金、风投企业以及众筹等方式为其提供资金支持,促使其转化成功。完善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为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一站式服务,将《就业创业证》委托给高校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免费发放。及时准确发布大学生就业创业统计数据,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制度。(财审处、高教处、学生处)

三、组织实施

(一)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政府统筹,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形成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工作合力。聘请创业成功者、企业家、投资人、专家学者等组成“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对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和服务。推动各高校落实创新创业教育主体责任,落实工作任务,把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纳入改革发展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本校的实施方案,报教育厅备案。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由教务部门牵头,团委、学工、就业、科技等部门齐抓共管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机制,推动各高校普遍设立创业教育学院或创业教育指导中心,明确专职人员担任创新创业工作联络员,确保各项政策上情下达。(高教处、学生处)

(二)强化督导落实。建立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督导机制,定期开展专项督导。将创新创业教育质量作为衡量高校办学水平、考核高校领导班子的重要指标,纳入高校教育教学评估指标体系和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引入第三方评估。将创新创业教育相关情况列入高校事业发展年度报告、本专科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和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高校要切实加大人员、场地、经费投入,做好创新创业政策落实情况调研、发展情况统计汇总等工作,及时报告有关进展情况,形成长效管理机制。(督导室、高教处、学位办、学生处)

(三)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良好舆论氛围。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要广泛开展国家和地方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政策、措施、成效的宣传,加强各类媒体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总结推广各高校的经验做法,评选创新创业教育示范校、创业示范基地,树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先进典型,并给予表彰奖励。积极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树立崇尚创新、创业致富的价值导向,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省高校蔚然成风。(办公室、高教处、学生处)

2015年7月31日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2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国家未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扩大企业就业规模。坚持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强化就业优先导向,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提供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支持中小微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设置好“红灯”、“绿灯”,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带动更多就业。稳定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指导企业规范发布招聘信息,推进公开招聘。(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基层就业空间。结合实施区域协调发展、乡村振兴等战略,适应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需要,统筹用好各方资源,挖掘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等就业机会。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要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合理确定招募规模。对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政策,对其中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共青团中央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相关政策,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健全教育体系和培养机制,汇集优质创新创业培训资源,对高校毕业生开展针对性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支持高校毕业生发挥专业所长从事灵活就业,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稳定公共部门岗位规模。今明两年要继续稳定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高校毕业生的规模。深化落实基层法官检察官助理规范便捷招录机制,畅通政法专业高校毕业生进入基层司法机关就业渠道。支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扩大科研助理岗位规模。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和高校毕业生就业需要,合理安排公共部门招录(聘)和相关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实施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不断线就业服务

(五)精准开展困难帮扶。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和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为每人至少提供3—5个针对性岗位信息,优先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及时兑现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千方百计促进其就业创业。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面向困难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能力培训。实施共青团促进大学生就业行动,面向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结对帮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支持举措,延期期间不计复利、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共青团中央、中国残联、开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招聘服务。推进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逐步实现公共就业招聘平台和高校校园网招聘信息共享。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归集机制,广泛收集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重大项目等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需求计划,集中向社会发布并动态更新。构建权威公信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密集组织线上线下专项招聘服务,扩大国家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百日千万网络招聘、“千校万岗”、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等招聘平台和活动影响力。积极组织服务机构、用人单位进校园招聘。(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就业指导。健全高校学生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体系,开展就业育人主题教育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就业观和择业观。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开展多种形式的模拟实训、职业体验等实践教学,组织高校毕业生走进人力资源市场,参加职业能力测评,接受现场指导。高校要按一定比例配齐配强就业指导教师,就业指导教师可参加相关职称评审。打造一批大学生就业指导名师、优秀职业指导师、优秀就业指导课程和教材。举办全国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增强大学生生涯规划意识,指导其及早做好就业准备。(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落实实名服务。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强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离校前后信息衔接,持续跟进落实实名服务。运用线上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小程序、基层摸排等各类渠道,与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普遍联系,为每人免费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教育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维护就业权益。开展平等就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依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售卖简历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治理付费实习、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等违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就业权益。对存在就业歧视、欺诈等问题的用人单位,及时向高校毕业生发布警示提醒。(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简化优化求职就业手续

(十)稳妥有序推动取消就业报到证。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供求职就业便利。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在就业地办理落户手续(超大城市按现有规定执行);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在原户籍地办理落户手续。教育部门要健全高校毕业生网上签约系统,方便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网上签约,鼓励受疫情影响地区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实行网上签约。对延迟离校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入职、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积极稳妥转递档案。高校要及时将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重要材料归入学生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有序转递。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定向招生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单位或定向单位;到非公单位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暂未就业的,转递至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档案涉密的应通过机要通信或派专人转递。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主动加强与高校的沟通衔接,动态更新机构服务信息,积极推进档案政策宣传服务进校园,及时接收符合转递规定的学生档案。档案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机构名录和联系方式。(中央组织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邮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毕业去向登记。从2023年起,教育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高校要指导毕业生(含结业生)及时完成毕业去向登记,核实信息后及时报省级教育部门备案。实行定向招生就业办法的高校毕业生,省级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指导其严格按照定向协议就业并登记去向信息。高校毕业生到户籍和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教育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需要和毕业生本人授权,提供毕业生离校时相应去向登记信息查询核验服务。(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推进体检结果互认。指导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实际,合理确定入职体检项目,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乙肝、孕检等检测。对外科、内科、胸透X线片等基本健康体检项目,高校毕业生近6个月内已在合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用人单位应当认可其结果,原则上不得要求其重复体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人单位或高校毕业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协商可提出复检、补检要求。高校可不再组织毕业体检。(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加强青年就业帮扶

(十五)健全青年就业服务机制。强化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失业管理服务责任,允许到本地就业创业的往届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毕业生及失业青年进行求职登记、失业登记,提供均等化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对有就业意愿的失业青年,开展职业素质测评,制定求职就业计划,提供针对性岗位信息,组织志愿服务、创业实践等活动。对长期失业青年,开展实践引导、分类指导、跟踪帮扶,提供就业援助,引导他们自强自立、及早就业创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提升职业技能水平。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需求,高质量推动产训结合和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建共享,扩大青年职业技能培训规模,拓展学徒培训、技能研修、新职业培训等多种模式,举办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需要学历学位证书作为报考条件的,允许先参加考试评定,通过考试评定的,待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后再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扩大就业见习规模。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等设立见习岗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或用人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提高见习保障水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算。实施大学生实习“扬帆计划”,广泛开展各级政务实习、企业实习和职业体验活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中央组织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压紧压实工作责任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各高校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作为就业工作重中之重,作为政府绩效考核和高校绩效考核内容,将帮扶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点,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具体举措,强化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责,密切配合,同向发力,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加快政策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强化工作保障。要根据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加强人员保障,确保工作任务和政策服务落实。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增强对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指导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市场力量参与就业服务、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做好宣传引导。开展就业政策服务专项宣传,及时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开展“最美基层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出征仪式”等典型宣传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将职业选择融入国家发展,在奋斗中实现人生价值。做好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就业预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5月5日

 

 

 

5. “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全文来了!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向选好用好各方面人才要发展,聚力打造生态、平台、计划、服务“四位一体”人才工作格局,充分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造活力,以人才振兴引领推动黑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实施支持计划培养用好人才

(一)实施龙江战略科学家头雁支持计划

1、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黑龙江振兴发展需要,遴选培养一批具备科研组织领导才能、在行业领域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战略科技人才,支持牵头组建高水平创新团队,依托高层级科研平台,承接开展重大项目研究,支持科研成果优先在我省转化。省财政设立专项支持资金,给予每个团队全周期5年最高5000万元经费支持,鼓励用人单位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实行战略科技人才负责制,自行决定技术方案或技术路线,团队引进人才不受用人单位人员编制总量和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限制。

(二)实施龙江科技英才春雁支持计划

2、聚焦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构建现代产业体系需要,重点打造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支持培养青年科技人才。每年遴选一批科技领军人才组建创新团队,围绕数字经济、生物经济、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重点领域开展“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转化落地一批高质量科技创新成果。以政府投入为牵动,引导企业、社会资本投入设立专项资金,给予创新团队全周期3年最高2000万元经费支持。项目研究成果持有人在我省落地转化科技成果生成企业的,企业注册地政府参照科技成果转化贡献情况给予成果持有人奖励。设立青年人才支持专项,每年遴选一批青年科技人才(团队),以自主立项和公开选题相结合方式,支持开展课题研究和项目攻关,根据课题(项目)研究性质及特点分类确定资助经费和周期,给予人才(团队)最高500万元经费支持,入选支持计划的青年科技人才可按规定破格晋升职称。

(三)实施龙江卓越工程师支持计划

3、聚焦培养输送实施工业振兴计划需要的工程技术人才,建设龙江工程师学院,校企所每年联合培养工程硕士、博士研究生500名左右,工程硕士毕业生可按规定授予工程师职称资格(不含国家统一考试专业),工程博士毕业生可提前1年申报高级工程师。

(四)实施龙江工匠支持计划

4、组建十大产业“政校企”技能人才培养联盟,支持“订单式”培养技能人才,省级联盟技能竞赛纳入省级一类赛事管理支持。支持技艺精湛、水平高超的高技能人才牵头组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创新创造、带徒传技,获批国家级的,省财政给予20万元补助;获批省级的,省财政给予10万元补助。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和省级一类竞赛前3名选手,在省内就业的,省财政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万元和2万元奖励,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教练团队与获奖选手同等标准奖励。

(五)实施龙江学者支持计划

5、聚焦培养基础研究、哲学社科和文化艺术领域拔尖人才,优化实施龙江学者支持计划,在高校和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点或博士后站点的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以及新闻出版单位和文艺院团,设置特聘教授和青年学者岗位,聘期内省财政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金,为基础科学前沿探索及哲学社科、文化艺术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提供长期稳定支持。

二、紧扣事业需要积极引进人才

(六)支持用人主体引才

6、对引进海外人才入选国家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的单位,省财政给予最高300万元经费支持。对全职引进世界前200名大学(学科)、国际知名科研机构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层次人才,以及在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人才的单位,省财政给予150万元经费支持。

7、在省内举办大型国际性学术会议、高端论坛、人才峰会、科技展会对接引进优秀人才,省财政按实际支出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经费补助。

(七)精准实施引才支持政策

8、在哈尔滨等人才比较集中的城市建设国际人才社区,优化软硬件服务水平,营造宜居宜业环境,为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提供工作生活便利。

9、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省财政分别给予A、B、C、D、E类人才300万元、150万元、70万元、35万元、15万元安家补贴,可享受地方和用人单位相应配套补贴。

10、全职引进D类及以上人才首个聘期内可不受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聘用,其中B类及以上人才可按规定比照相应条件特设直聘到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直接在学位授予单位担任博士生导师。D类及以上人才配偶,按对口相适原则,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方式安置工作。

11、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科研立项、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等方面享受本地人才同等待遇,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且每年工作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层次人才,可视为全职引进,分时分期享受我省全职引进同类高层次人才奖励和资助政策。

12、利用节假日或休假时间来黑龙江开展项目合作和提供技术指导的“周末工程师”、“假期专家”等候鸟人才,服务期间免费入住人才公寓,本人可携2名亲属免门票游览省内重点旅游景区。

(八)吸纳大学生就业创业

13、与我省建立合作关系的高校的大学生到我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各地免费提供人才公寓,给予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生活补贴。“黑龙江人才周”、“市委书记进校园”等引才活动期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可不受开考比例限制,直接面试或考察,国有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简化签约程序。

14、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分别提供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和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加强对国家级双创赛事获得金、银、铜奖项目的跟踪支持,在我省转化落地的,省财政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每年从在我省就业创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中遴选100篇优秀硕士、博士毕业论文,省财政给予最高10万元课题立项资助,支持开展深入研究,促进成果转化。

15、支持博士毕业生到我省开展博士后创新研究,新入站全职博士后,省财政连续2年每年给予10万元补助。在站博士后可申请最高30万元科研资助经费,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出站博士后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省财政给予10万元科研启动资金,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工作满3年,可申报正高级职称。

16、技工学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落实相关待遇,同等参加职称评审(考试)、公务员招考、企事业单位招聘,同等确定工资起点标准、享受就业创业支持政策。

三、建设平台体系培育集聚人才

(九)支持高校引育人才

17、实施省“双一流”建设二期工程,重点支持优势特色学科建设,资金投入用于人才引进培养和团队建设比例不低于50%。支持高校建设30个省级现代产业学院,深化产教融合,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根据产学研用、人才培养等情况,省财政每个最高给予200万元奖补资金。

(十)提升企业承载创新人才能力

18、对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企业,按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存量和增量部分给予不同比例补助,补助资金省市(县)各占50%。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财政对规模以上企业奖励5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15万元;对2年内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再奖励35万元;对有效期结束后复审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提高省属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考核权重,将当年研发投入视同利润计入经济效益。

(十一)支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

19、对新获批建设期内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省财政一次性核定补助金额,按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对新认定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财政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实质引进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分支机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省财政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20、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财政按照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等费用总和的30%给予补助,每年不超过300万元,连续支持3年。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省财政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与海外合作伙伴共建联合实验室、创新研究中心等合作平台纳入省级科技创新基地。

21、国家级创新平台申报人才计划和科研项目单列指标,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可不受身份、年龄、学历、岗位结构比例等条件限制,直接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

22、实缴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具有稳定的研发团队,属初创期内备案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省财政视资本金到位额度和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建设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由国家高层次人才领办创办且本人持股10%以上的新型研发机构,适当加大建设资助力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初创期建设资助。每3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估,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其中由国家高层次人才领办创办且本人持股10%以上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补助。对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已兑现资金,5年内不得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23、对企事业单位新设立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省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元经费支持,对新设立的创新实践基地,省财政给予一次性30万元经费支持。

(十二)打造技能人才培养平台

24、新认定的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项目集训基地,省财政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新建立的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省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补助。

25、省财政每年安排技工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技工院校发展、技能人才培养和“政校企”技能人才培养联盟建设。每年为省内企业输送高级工100人以上的技工院校,省财政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奖励。

(十三)建强创业孵化载体

26、省财政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孵化载体,综合评价培育科技型企业等情况,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新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同一年度已获得综合评价奖励支持的新认定国家级孵化载体,认定奖励资金补足至200万元。

四、充分释放用人主体活力

(十四)放活编制岗位管理政策

27、省市县分级建立事业编制“周转池”,满编事业单位可使用“周转池”引进急需紧缺人才。

28、事业单位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用于岗位不足时跨省引进具有高级职称的高层次、急需紧缺或优秀青年人才。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在专业技术岗位中自主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等工作的创新岗位;可自主设置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

29、本科高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提高到55%—60%,高职高专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提高到40%—45%,省属科研院所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提高到40%—50%。统筹调整优化不同层级类型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提高5—10个百分点。

(十五)支持用人主体自主招聘

30、普通高校、技师学院等事业单位可自主制定招聘计划、设置报名条件、组织开展招聘,可打破学历、年龄、职称(技能等级)等限制,“一事一议”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以及行业公认、创新能力和工作实绩突出的特殊人才。逐步赋予规模以上科研院所、三级医院、中职(技工)学校自主招聘权限。

31、县(市)、乡镇及地处边远、条件艰苦的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和专业限制,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线。

(十六)扩大职称和技能等级评定自主权

32、根据单位人员队伍规模、层次结构及实际需求,逐步赋予科研院所、三级医院、大型企业自主开展主系列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中职(技工)学校、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权下放至学校。

33、职业(工种)从业人员较多、技能水平较高的企业可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试行“新八级”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打破评价条件限制,自主设置评价标准,自主组织实施考评。

(十七)赋予成果转化自主权

34、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科技成果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可依法自主决定转化方式,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冲抵财政经费拨款。

35、东北农业大学、黑龙江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哈尔滨理工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东北石油大学、黑龙江科技大学、省科学院大庆分院、省农科院园艺分院和大豆研究所、省绿色食品科学研究院等11家单位作为首批试点单位,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试点,可将归试点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十八)提高薪酬分配自主权

36、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结合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人才结构、所在地区收入水平、现有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等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总量,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后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37、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五、优化人才创新创业支持

(十九)改进科研经费管理

38、下放预算调剂权,设备费以外的科研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至项目负责人。按照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研究确定分批次拨款项目的首笔资金拨付比例。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到位。

39、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省级人才支持计划实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明细费用科目预算,实行经费使用“负面清单”,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项目经费。其他类科研项目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住宿费实行包干制。

40、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提高到不超过60%、其他项目最高不超过30%,间接费用可全部用于科研人员绩效奖励。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

(二十)保障人才专心科研

41、合并压缩项目申报和人才评价中需科研人员填报的各类表格、材料,全面推行在线申报、信息共享。项目承担单位可为科研项目配备专门科研助理,其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支出可按规定在项目劳务费科目及结余资金列支。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允许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方式采购,7个工作日内办结采购计划审批手续。

42、严控科研项目执行期内进度检查次数,教学和科研单位确定每周1天可安排非学术会议,其余时间均为“无会日”,不得要求与会议内容无直接关系的教学科研人员参加或列席一般性工作会议。

(二十一)支持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和离岗创业

43、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到企业开展重大项目攻关取得的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由所在单位选派到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的,返回原单位时接续计算工龄,并按不低于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安排工作。

(二十二)完善人才流动保障措施

44、支持聚焦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和重大平台亟需在省内组建攻坚团队,科研人员人事关系可在原单位或工作单位自主选择。

45、全面放开各类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省内城市落户限制,常住人口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教育、就业创业、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省内养老保险跨区域、跨体制转移接续实行线上办理、限时办结。

六、强化人才激励奖励措施

(二十三)加大薪酬激励

46、全时全职承担国家和省级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科研人员,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所需绩效工资总量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

47、公立医院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可自主确定分配模式,自主设立体现医疗行业特点、劳动特点和岗位价值的薪酬项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从收支结余部分自主提取不高于60%用于增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48、支持国有控股上市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施持股激励。鼓励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国有企业,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实施跟投。对高新技术企业年薪50万元以上的研发人员,由市(地)、县(市、区)制定激励政策。

(二十四)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

49、高校、科研院所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形式在省内落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技术合同到账金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成果转化管理机构审核,省财政给予成果出让单位到账金额或股权折算金额20%的财政资金奖励,每项最高奖励1000万元,其中不低于50%用于奖励科技成果转化贡献人。

50、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的职务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将不低于转化净收益的7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不低于转化净收益的10%奖励给科技成果转化贡献人。

51、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中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职称评审、岗位聘用时进行分类评聘,成效显著的可按规定破格评聘。企业与派出科技特派员的高校、科研院所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获得的技术交易补助资金,鼓励企业按不低于10%的比例奖励给科技特派员。

(二十五)鼓励人才服务基层

52、实施助力乡村振兴“万人计划”,统筹乡镇事业编制资源,公开招聘1万名大学生到村任职,实现每个村(社区)有1—2名大学生。实施“导师帮带”制度,建立成长档案跟踪培养,对业绩突出、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符合条件的可作为换届人选,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进入乡镇领导班子,也可提拔调任进入乡镇或县(市、区)直部门班子。

53、实施干部人才“组团式援边行动”,援派到边境县(市、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按援派时间的1.5倍系数计算取得现职称后的工作时间,援派期间不占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直接聘用到取得职称对应岗位最低层级,援派期满返回所在单位后,首个聘期内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54、专业技术人才通过项目合作、短期工作、专家服务、兼职等多种形式到基层开展服务,在基层时间累计超过半年的视为基层服务经历。

七、完善服务保障优化人才环境

(二十六)安居保障

55、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分层次广覆盖人才安居体系,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地)设立人才住房经营机构,市场化开展人才住房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及综合服务。加大人才保障住房、人才公寓建设力度,合理降低人才购房、租房成本。

56、省内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和高级工及以上人才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E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可免租金入住。试点C类及以上人才连续租住8年后,D、E类人才连续租住12年后,可享有租用住房产权。

57、高校毕业生在我省建立个人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后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根据各地实际适当上浮贷款额度,放宽余额比例限制。

(二十七)子女入学保障

58、支持各市(地)依据实际需求建设义务教育阶段优质学校,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独立创办或与其他科研院所、国有企业联合创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附属学校,多措并举满足人才子女就学需要。其中,A类人才子女、第三代子女及B类人才子女在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可根据人才意愿安排入学,省财政按每名高层次人才子女不高于5万元标准给予接收学校就学补贴;C、D、E类人才子女由所在县(市、区)就近从优安排入学。

(二十八)就医保障

59、E类及以上人才及其父母、配偶、子女,由定点三甲医院提供预约体检和住院绿色通道等医疗保健服务。B类及以上人才服务范围可扩大到其第三代子女,对其本人提供专属服务。E类及以上人才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

(二十九)交通出行保障

60、C类及以上人才本人及2名随行人员在省内机场、火车站享受贵宾服务,D、E类人才出行享受快捷通道服务。E类及以上人才本人可携2名亲属免门票游览省内重点旅游景区。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政策落实的领导指导和工作统筹,全面评估和动态优化相关政策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完善落实上下联动、协调高效、整体推进的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和服务督导。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研究细化措施,强化经费和相关资源保障,推动政策落实。各用人单位积极对接,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用足用好政策资源,共同营造尊才爱才重才用才的良好环境。

 

6. 五方面新举措加力促就业创业——国务院常务会解读

2022-09-09 19:15 来源: 新华社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能催生更多市场主体带动就业。9月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从失业保险补助、支持平台经济、帮扶初创企业等五方面部署一系列新举措,加力促进就业创业。

专家表示,这些针对性举措瞄准了当前稳就业的重点领域,随着其加快落实落地,将有助于拓展就业空间,缓解当前依然存在的就业压力,进一步稳市场主体稳就业。

今年以来,就业政策“组合拳”继续靠前发力,社会保险方面实施了“降缓返补”一揽子政策,有效稳住就业基本盘。1至7月,全国城镇新增就业783万人。7月份,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为5.4%,比上月下降0.1个百分点。

此前推出的失业保险留工补助政策,有力支持了中高风险疫情地区和五个特困行业的参保企业稳岗拓岗。政策实施3个月期间,已向291万户企业发放补助资金135亿元。

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提出,将实施留工培训补助地区,由失业保险金结余备付24个月放宽到18个月;将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青年纳入扩岗补助;对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等。

“这将更大力度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功能,用‘真金白银’鼓励企业吸纳更多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保障好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教授李长安说。

灵活就业具有就业“蓄水池”作用。会议要求,支持平台经济稳就业;对依托平台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保补贴;运用专项贷款支持平台企业。

近年来,依托互联网平台企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数量大幅增长。李长安表示,推出这方面的支持举措十分及时必要,有利于提振平台企业的发展信心,增强吸纳就业的能力。

会议提出,创业担保贷款人因疫情遇困的,可展期1年还款;引导银行增加中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续贷、中长期贷款等。鼓励保险资金等依法投资创投基金;优化创投企业股东限售期,便利回收资金再投资。政府投资的创业孵化基地等,尽其所能拿出场地免费供给初创企业。

“这些细化举措将持续优化创业环境,激励更多资金进入创业领域,加大对初创实体的融资、场地等帮扶力度,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李长安说。

企业有需求、有订单、有竞争力,才能稳定发展,持续稳岗扩岗。

除了五方面促就业举措,会议还提出,要着力以消费和投资拉需求、促进社会投资、以投资带消费;对部分领域设备更新改造贷款阶段性财政贴息和加大社会服务业信贷支持,促进消费发挥主拉动作用;确定依法盘活地方专项债结存限额的举措,更好发挥有效投资一举多得作用。

为激发企业活力、增强发展新动能,会议指出,要实施支持企业创新的阶段性减税政策,期限截至今年12月31日。

“会议部署的举措覆盖企业科技创新多个环节,将激励企业增加投入提升创新能力,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以更高质量的发展稳增长促就业。”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说。

 

7.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2-08-16 15:54:36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14日

 

 

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要求,全力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工作,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开展高校毕业生岗位扩容行动

(一)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坚持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强化就业优先导向,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深入实施大项目拉动就业计划、创业带动就业计划和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计划,促进市场主体持续增长,提供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支持中小微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设置好“红灯”“绿灯”,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带动更多就业。稳定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鼓励驻省央企和省属国企带头吸纳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条件,对招聘人数不低于上年度的,在重点项目安排、高端人才选拔、人才载体建设、科研项目资助、高级职称评定、职工技能培训、评先奖优考核等方面按规定予以倾斜。〔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基层就业空间。结合实施区域协调发展、乡村振兴等战略,适应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需要,统筹用好各方资源,挖掘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等就业机会。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乡镇卫生院招聘医学毕业生等基层服务项目。对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政策,对其中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创新创业和灵活就业。加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创业载体建设,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加强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深入实施创业就业“校企行”专项行动,推动企业示范基地和高校示范基地结对共建、建立稳定合作关系,带动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创业就业。支持博士毕业生到我省开展博士后创新研究,新入站全职博士后,省财政连续2年每年给予10万元补助。在站博士后可申请最高30万元科研资助经费,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出站博士后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省财政给予10万元科研启动金,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工作满3年可申报正高级职称。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企业开办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准入便利化水平,制定落实扶持个体工商户持续发展措施,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市场主体。支持高校毕业生发挥专业所长从事灵活就业,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稳定公共部门岗位规模。今明两年继续稳定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高校毕业生的规模,继续面向全国200多所目标高校招录选调生,每年为全省各级党政机关招录选调生2000名左右。建设全省统一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平台,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招聘信息通过平台统一发布,方便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及时准确了解招聘信息。深化落实基层法官检察官助理规范便捷招录机制,畅通政法专业高校毕业生进入基层司法机关就业渠道,在艰苦边远地区,对自愿返回原籍工作的报考者,或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报考者、民汉双语报考者,可以进一步优化程序。支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扩大科研助理岗位规模。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和高校毕业生就业需要,合理安排公共部门招录(聘)和相关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实施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高校毕业生精准服务行动

(五)精准开展困难帮扶。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和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为每人至少提供3—5个针对性岗位信息,优先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及时兑现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千方百计促进其就业创业。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实施共青团促进大学生就业行动,面向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结对帮扶,摸清就业意向、提供就业指导、推荐岗位信息、关注就业进展、持续跟踪辅导,开展全链条就业服务,帮助低收入家庭毕业生实现就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遭遇突发急难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取消申请地限制,由急难发生地采取“先行救助,后补手续”,直接予以救助。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支持举措,延期期间不计复利、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团省委、省残联、省国家开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招聘服务。充分发挥校园招聘主渠道作用,加强校园招聘市场建设,全面深化校企合作,建立完善就业资源开发机制,促进供需对接。积极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关口前移,深入实施政策宣传、招聘服务、就业指导、职业培训、困难帮扶等活动进校园,满足毕业生多层次、全方位、精准化服务需求。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归集机制,广泛收集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重大项目等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需求计划,集中向社会发布并动态更新。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密集组织线上线下专项招聘服务,扩大百日千万网络招聘、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千校万岗”、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等活动影响力,加大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力度,加密招聘活动频次,提升就业服务对接精度,着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留省就业。〔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团省委、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就业指导。健全高校学生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体系,开展就业育人主题教育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职业观、就业观和择业观。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开展多种形式的模拟实训、职业体验等实践教学,组织高校毕业生走进人力资源市场,参加职业能力测评,接受现场指导。加强职业生涯教育和就业创业指导,高校按一定比例配齐配强就业指导教师,就业指导教师可参加相关职称评审。打造一批大学生就业指导名师、优秀职业指导师、优秀就业指导课程和教材。健全完善职业指导师联系毕业班制度,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和辅导员作用,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心理辅导。积极参加全国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邀请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典型开展经验交流分享,增强大学生生涯规划意识,指导其及早做好就业准备。〔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落实实名服务。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省级教育、人社部门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衔接,加强部门信息协同核查,确保基本信息完整、准确。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精准服务促就业攻坚行动,聚焦未就业毕业生就业创业意愿和求职需求,畅通服务救助渠道,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参保地进行登记,建立实名台账,持续跟进落实实名服务。进一步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服务体系,建立就业服务专员包联机制,持续为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等服务,运用线上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小程序、基层摸排等各类渠道,与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普遍联系并提供政策宣传,为每名毕业生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帮助其早日实现就业创业。〔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维护就业权益。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积极宣传平等就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依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售卖简历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治理付费实习、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等违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就业权益。对存在就业歧视、欺诈等问题的用人单位,及时向高校毕业生发布警示提醒。〔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稳妥有序推动取消就业报到证。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黑龙江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黑龙江省技工院校派遣通知书》(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中专毕业生和技工院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供求职就业便利。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两个环节的基础上,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在就业地办理落户手续;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在原户籍地办理落户手续。教育部门要健全高校毕业生网上签约系统,方便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网上签约,鼓励受疫情影响地区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实行网上签约。对延迟离校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入职、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中专毕业生参照执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积极稳妥转递档案。高校要及时将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重要材料归入学生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有序转递。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定向招生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单位或定向单位;到非公单位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暂未就业的,转递至户籍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档案涉密的应通过机要通信或派专人转递。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主动加强与高校的沟通衔接,动态更新机构服务信息,积极推进档案政策宣传服务进校园,及时接收符合转递规定的学生档案。依托“龙江人才”微信小程序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名录和联系方式。加强数据共享,将高校毕业生档案信息纳入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系统信息资源库。依托高校毕业生档案接收服务平台,精准核对毕业生档案信息,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档案接收登记工作,全面提升档案接收效率,实现“一点存档、多点服务”“一网通办”和“跨省通办”及全业务流程“零跑腿”。中专毕业生参照执行。〔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毕业去向登记。从2023年起,省教育厅和高校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高校要指导毕业生(含结业生)及时完成毕业去向登记,核实信息后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实行定向招生就业办法的高校毕业生,省教育厅和高校要指导其严格按照定向协议就业并登记去向信息。高校毕业生到户籍和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教育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需要和毕业生本人授权,提供毕业生离校时相应去向登记信息查询核验服务。〔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推进体检结果互认。指导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实际,合理确定入职体检项目,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乙肝、孕检等检测。对外科、内科、胸透X线片等基本健康体检项目,高校毕业生近6个月内已在合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用人单位应当认可其结果,原则上不得要求其重复体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人单位或高校毕业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协商可提出复检、补检要求。高校可不再组织毕业体检。〔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高校毕业生政策赋能行动

(十五)促进企业吸纳就业。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每吸纳1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两项政策不得重复享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优化创业扶持政策。积极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培训、税收优惠等自主创业支持政策。强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及贴息政策扶持,将高校毕业生个人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20万元,对10万元以下贷款、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免除反担保要求;对高校毕业生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300万元;降低贷款利率,简化贷款申报审核流程,提高贷款便利性,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鼓励各类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建设一批高校毕业生创业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各地建设一批创业导师工作站,为毕业生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大学生创业帮扶政策,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健全教育体系和培养机制,汇集优质创新创业培训资源,对高校毕业生开展针对性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加大对创业失败大学生的扶持力度,按规定提供就业服务、就业援助。〔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青年群体就业帮扶行动

(十七)健全青年就业服务机制。强化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失业管理服务责任,允许到本地就业创业的往届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毕业生及失业青年进行求职登记、失业登记,提供均等化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对有就业意愿的失业青年,开展职业素质测评,制定求职就业计划,提供针对性岗位信息,组织志愿服务、创业实践等活动。对长期失业青年,开展实践引导、分类指导、跟踪帮扶,提供就业援助,引导其自强自立、及早就业创业。〔省人社厅、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提升职业技能水平。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需求,高质量推动产训结合和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实施青年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以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为重点,大力开展学徒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创业培训、新职业培训、技能提升培训,重点培养适合企业发展和岗位需要的高技能人才。推动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给予培训补贴。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结合个人就业创业意愿,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取相应技能等级证书。举办各类职业技能竞赛,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赛,对省级一类、二类竞赛获奖选手按照规定直接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对需要学历学位证书作为报考条件的,允许先参加考试评定,通过考试评定的,待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后再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扩大就业见习规模。实施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等设立见习岗位,畅通补贴申领渠道,优化流程,精简材料,强化部门间信息比对共享,推进见习补贴政策按规定快办帮办。鼓励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提高见习保障水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算。〔省人社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团省委、省工商联、各社会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压紧压实工作责任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就业工作重中之重,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高校绩效考核内容,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具体举措,强化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责,密切配合,同向发力,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加快政策落实。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地各高校毕业生就业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强化工作保障。要根据本地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做好资金支持和人员保障,确保工作任务和政策服务落实。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增强对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指导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市场力量参与就业服务、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做好宣传引导。广泛开展就业宣传系列活动,主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大力推进“最美基层高校毕业生”典型宣传活动,深入宣传到艰苦地区和行业、基层一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典型,在全社会形成示范引领效应。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就业预期,营造全社会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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